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南加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耳软骨隆鼻14000贵吗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南加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87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市监处罚〔2023〕87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南加门诊部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998222758

工商注册号

110108017307016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赵喜成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美容的经营活动。微博“北京南加国际整形美容”是当事人经营的微博,平时由当事人员工张鸿负责微博内容的日常发布和维护工作。当事人表示开设微博的初衷是向消费者普及美容知识和介绍美容项目。当事人表示经营不善,于2022年1月初向海淀区卫健委申请暂时停业,海淀区卫健委于2022年1月12日向当事人发布《告知书》(批准文号:海卫健医停字[2022]第3号),准予当事人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时停业。 举报人的举报涉及以下微博网页:(1)2021年4月12日当事人在上述微博里介绍腰腹吸脂项目,使用“好身材决定了你夏天要穿什么衣服,露脐装要不要安排上呢?”用语,并展示项目治疗部位局部图片;(2)2021年5月21日当事人在上述微博里介绍面部提升及下颌缘吸脂项目,同时展示项目治疗部位局部图片;(3)2021年5月24日当事人在上述微博里介绍隆鼻项目,使用“鼻整形术后恢复对比,你心动了没有?”用语,同时展示美容项目治疗部位局部图片;(4)2021年6月1日当事人在上述微博里介大小腿吸脂项目阐述、使用“大小腿吸脂,术后即刻效果,大小腿术后非常直,皮肤平整光滑,没有凹凸不平!效果是口啤”用语,同时展示美容项目治疗部位局部图片;(5)2021年6月4日当事人在上述微博里介绍腰腹吸脂项目,使用“腰腹吸脂术后效果,你心动”用语,同时展示美容项目治疗部位局部图片;(6)2021年6月24日当事人在上述微博里介绍瘦肩项目,使用“一年以后我的效果”用语,同时展示美容项目治疗部位局部图片;(7)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在上述微博里介绍7D聚拉提美容项目,使用“真正的4维立体抗衰,全身360度无死角解决皮肤松弛、垮、塌、垂等问题”用语,并展示美容项目治疗部位局部图片;(8)2021年7月26日当事人在上述微博里介绍大小腿吸脂项目,使用“好身材三米之外就吸睛,热辣的你,盛夏视觉焦点,三个月蜕变大长腿,你羡慕了吗”用语,同时附有视频展示项目治疗部位效果;(9)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在上述微博里向消费者推荐上臂腰腹吸脂项目,使用“上臂腰腹吸脂三个月“用语,同时附有视频展示项目治疗部位效果;(10)2021年9月当事人在上述微博相册里发布图片介绍植发项目效果,并附有项目治疗部位局部图片;(11)2021年5月23日当事人在上述微博里展示上臂吸脂的治疗部位局部图片;(12)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在上述微博里介绍小腿吸脂减肥手术的内容和注意事项;(13)2021年7月20日当事人在上述微博里介绍大腿吸脂的好处。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前10项微博内容和相关图片,属于向消费者推荐医疗美容项目,属于医疗广告信息。当事人发布上述内容及图片未经过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批准。当事人为避免不良影响,已将上述微博用语及时删除,并关闭上述微博账户。当事人在上述微博内容里展示的图片,均为接受治疗部位局部图片,不属于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情形。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最后3项微博内容,属于向网页浏览者介绍医美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普及医美知识,不属于医疗广告的范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4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0-12

处罚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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