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制度 存在是否合理
编者按:卫生部2002年第19号部令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是在中国尚未实施专科医师制度的历史条件下的“医疗美容行业专科医师制度”。不少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执行得较好,而未实行的地方医疗美容市场往往出现混乱。实践证明不可不施行。已经13年多,大众求美市场不断增长,行业不断发展,广大业内有识之士切盼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修订、补充和完善这项独特的政策法规文件。
医美视界特此转发周展超教授文章,希望引起全行业关注。
作者介绍:周展超,皮肤科学教授/主任医师/医学博士,江苏省卫生厅第一届、第二届医疗美容专家库成员,南京市卫生局第一届医疗美容质量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江苏省卫生厅医疗美容医师培训基地(美容皮肤科)核心专家,原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美容皮肤科学科带头人(激光科主任)。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制度合理吗?应该取消吗?
尽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不太完善,但是自2002年颁布以来还是起到一定的市场规范作用的,其中核心条款就是美容主诊医师制度的建立。
对于医疗美容市场,必须从三个层面去规范:医疗机构是否合法、人员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执业医生的相关条件)、技术是否合法(各种设备、材料是否获得国家许可)。这三个方面任何一个层面出现混乱,医疗美容市场就会出现混乱。我们常常挂在嘴边正规医疗机构,其实就是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机构(并不在于他是否属于公立医院,或者是否为三甲医院)。
但是在这三个层面中,如果医生都不合法,所谓的“正规医疗机构”的基石就不存在,正规医疗机构就会坍塌。
让我们先提几个简单问题:
1. 是不是只要是医生都能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例如工厂医务室的保健医生、或者乡村医生他们是否都可被允许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显然不行;
2. 神经内科、消化科、心内科医生或者其它临床科室的执业医生是否也可以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显然不行;
3. 外科医师,即便是烧伤整形外科医生,不经过相关的技术培训,是否一定就是眼整形、鼻整形、隆胸、脂肪填充、注射美容的专家?是否就能直接从事美容外科工作?显然不行;
4. 皮肤科医生,即便是老专家,那些实际从事性病临床、麻风病临床工作的,或者皮肤病理、皮肤真菌临床的皮肤科专家,不经过相关技术培训,是否就一定可以从事诸如化学剥脱治疗、激光与光子治疗、注射美容治疗等等?显然不能;
5. 生活美容会所是否可以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美容师可否执业?显然不能!
这几个问题的最后答案是:No!那么意味著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其实是需要有个门槛,也就是需要资格认定的。
什么样的临床医生才符合执业要求呢?2002年前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给出了“标准答案”,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科医生(注意,是专科医生)才能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这原本是一个很合理的规定,但是为什么在推行中遭到那么多专家的反对,“堕落”成为地方粮票?河北走向极端:取消主诊医师认定制度(他们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政策)?河北这一规定会不会出现以下情况:
1. 只要是医生就可以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哪怕是乡村赤脚医生?
2. 只要是在医院穿白大褂的人都可以从事这个执业?或者生活会所的美容师也能从事医疗美容?无需设置任何人员认定和门槛。
3. 医疗美容市场游医四处走、四处行医?
二、为什么主诊医师制度遇到如此尴尬?
首先是一个理解的问题。这个理解在两个层面:
第一是医疗美容市场规范方法学中逻辑性的理解:必须从三个层面去规范,其中最核心的是从业医师资格的规范;第二是,对主诊医师制度本身的理解。
“专科医师制度”是医疗行业管理所必须坚持的方向,这对于医师的培养,医疗质量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临床医师首先必须经过全科医师的培养,然后进入到专科医师培养,最后进入到二级专科临床服务(这一点大多数专家还是能形成共识的)。 而美容主诊医师制度解决的是具备什么资历的专科医师才能被允许在医疗美容行业中执业和注册的问题(很多专家可能有不同理解,看上去暂时无法达成共识)。
如何理解主诊医师制度?我认为专科医师制度是医师培养的制度,主诊医师制度则应该理解为医疗美容行业的人员准入制度(门槛)。不能将主诊医师理解为再一次的职称考试,或者凌驾在专科医师制度之上的制度。因此美容主诊医师的注册应该只是一种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并不是再一次的“专业考试”。
但是由于对主诊医师制度的不同理解,各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美容主诊医师制度时出现了各种令人深思的问题,因此遭遇到现在的尴尬:
(1)将主诊医师制度理解为凌驾于专科医师制度之上的“更为高级”的制度,因此在执行主诊医师制度的时候,将主诊医师准入制度设计成为再次的“职称考试”,从逻辑上来说是对过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的一种否认,也是对医师法的挑战,它有可能导致医师法许可执业的医生不能在医疗美容中执业。
例如2012年3月开始由国家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整形与美容分会”要组织对全国美容与整形医师进行考试,并设置5%的淘汰率。这是一个典型的混淆“职称”和“行业准入”的案例。这种做法当然会受到医师的抵制,并且伤害政府的公信力。正确的做法是:严格准入条件,严格考核程序(主要是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度等)。否则,很多公立医院的专家就会问:我在这个行业工作了那么长时间,我就是这方面的专家,我还要接受这种美容主诊医师的考试才能注册美容医疗?当然不合理。合理的方法应当是:对其资格的审核后直接增加美容注册即可,有利于行业的管理和规范。
(2)管理方以考代管,将主诊医师制度设置为一种独立的考试考核制度,完全脱离专科医师培训的基础,导致发证和认证混乱,一些非专科医师也进入了主诊医师行列,导致主诊医师制度的不严肃性,例如一些妇产科、全科等医生也能获得美容皮肤科的主诊医师证,最终“合法执业。”
(3)主诊医师与专科医师混淆,认为经过专科医师培训的医师,只要达到中级或高级职称后就是当然的美容主诊医师,忽略了美容行业的特殊性,需要接受一些美容行业中特殊的技术和技能的培训, 这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
北京部分区卫生局曾规定,将卫生部19号令的地三条修改为:必须在北京市的三甲医院进修合格。这一条令意味着会出现如下情况:
对于主诊医师制度,江苏和浙江执行比较好,事实上在行业管理上这两个地区也是国内最规范的两个地方;部分地区象征性的执行了,如西南和东北;部分地区抵制执行,如上海、北京、广州等地,事实上这些地区也是美容市场最为混乱的地方,大量没有资质的医师实际上在从事医疗美容工作,成为管理上的困难。
三、河北取消主诊医师制度合理吗?
是否合理可能需要时间去判断,但是他们的确“超前”很多。
那么他们的依据从哪来?应当是从《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号)而来,这里有这样的规定:“取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以及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
这里可能也存在对规定理解的问题。依据国务院的这一决定,取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的地二十五条(原文: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因为医疗美容新技术有了国家SFDA审核后,没有必要再在地方第二次许可,即可开展研究,或者自己就能进行临床研究而无需报审,否则会严重制约我们医疗美容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导致我们医疗的落后。
但是,美容主诊医生的资格认定(或者说对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生设置一定的门槛),一来不属于医疗技术,二来是行业规范的基石,跟国务院的这些规定应该不是一个话题,结果给河北取消了。那么取消后的结果:全国大量各种资质的医生是否都可以去河北从事医疗美容?待观察。
四。个人建议
正确理解主诊医师制度:他是专科医师制度的补充,是医疗美容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认定制度。在操作上以审核医师资格为主进行备案性注册(换言之,专科医生只要符合条件的,即可增加美容医疗的注册)。
要避免让主诊医师制度离开专科医师制度而“自成一体”的“以考代管”、“以卡代管”模式,让真正的专家没有任何障碍获得注册,并全国认可,让试图混进队伍的“伪专家”止于真正意义上的“资格审查制度”下,保障从业人员的纯洁性,从而正真保护我们的医疗美容行业,而不是河北这种“简单”作为,结果有可能增加更多的困难。
医美界的发展,改变了更多的爱美者,但是事情带有两面性,在发展的同时也会出现一些不正规医疗机构,面对这些,我们应该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