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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什么你们见过最脏的人有多脏?历史上有哪些英年早逝的杰出历史名人?人到晚年,哪些“大忌”不能犯?生活中,“高明”的人都知道哪些关于“亲戚”的禁忌或忠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什么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第二十条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对于被判处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三十三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之前发布的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你们见过最脏的人有多脏?我做海尔售后时,见过一个女人,那是京九路宏大建设小区。她家的波轮洗衣机不脱水,安放在卫生间里。
电话联系好后,我去1号楼3单元的她家。
叩开门,我换上新鞋套(海尔上门服务规范必须!)进屋。女人很精致:头发染成金黄色,描着弯长细眉,刮翘了睫毛,画了眼影,脸上涂粉,抹了囗红,身高至少有1.63米,体态丰满窈窕,脚着高跟黑皮鞋,身着热白长花裙。四月初夏的天气,温度还是不箅很高。
这女人给我一看,妆扮挺讲究,以为是个带有点洁癖的人物。因此,我进屋后,问她洗衣机在哪里?她说在卫生间。
一到卫生间门前,我直皱眉头:脏衣服随便丟了一地,废纸篓里,带红的卫生巾赫然在目!
我回身两眼审视着她:这卫生间的脏乱差,与她本人的妆扮,有天壤之别!
我顿时大跌眼镜,忍不住说:你这卫生间连下脚的地方都没有,让我怎么动手修洗机?!
这句话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后果:过后她打4000999999的总部电话投诉我:你们师傅上门来服务修洗衣机,嫌弃我的卫生间空间小,脏乱差!瞧瞧,我嫌过她家的卫生间空间小过吗?没遵守服务规范,罚款500元!没把我气死!
我人还没回到维修点,总部电话罚款单一起到。晚上回到售后服务点,经理问我宏大建设1号楼3单元的用户到底是怎么回事?我就实话实说了。经理说:你就不能忍忍?把她的脏衣服用脚挠到一边,修完拿钱走路,干吗要多那句嘴呢?就那一句话,500块没了,教训深刻啊,再记着!
那女人人前风光,背后狗屎一堆,恨得我牙根痒。
偏偏到了六月份,天正热,她家客厅的大空调坏了,单又派到我。联系好我上门,她一见我大感意外:怎么又是你?听口气有点不欢迎。
有了上次教训,我直接说:看看空调吧!
一看是老定频72三匹空调,内机工作送风正常,没冷气出来。于是切断电源,翻窗爬出户外检查外机,用万用表首先检测450v,75微法的启动电容,没一点容量。故障查出,然后把收费标出示她看,维修加配件费,也只有218元。她说:修,没事。换上新电容,制冷正常。她要求帮她清洗下内机过滤网。我说行。
便动拆卸过滤网,拿到卫生去用冲洗。看卫生间,我恨不得拍屁股走人:又与上回洗衣机时一样!我不禁摇头,迅速冲洗好拿出装上,开票拿钱走人。
却不料她一把拉住我:別慌着走,我房间的空调也是海尔,也请你帮忙把过滤网给清洗一下!
这要求不能拒绝,跟她进房间,床上衣服盖被乱七八糟,一点收捡都无!我拆下空调内机过滤网,灰尘厚厚一层,可以说自她买回来装好使用,从没清洗过一次!本待想告诉她,过滤网怎样从机器上拿下来,怎么清洗,多久清洗一次等。又怕她抓住辫子投诉我,只好作罢。
这次大概顺了她的心意,又打400总部电话表扬我:郭师傅技术好,服务周到,她非常满意!却没收到总部的一分钱奖励!
历史上有哪些英年早逝的杰出历史名人?我党的创始人之一、‘一大’代表王尽美是我党早期贡献卓越、威望极高的著名领导人,是一名风华正茂、经验丰富的革命家,但可惜壮志未酬,英年早逝,遗憾的告别了未竟之业!
王尽美是山东诸城人,原名王瑞俊。这个佃农家的儿子,在20岁时考入了不收学费还免费供应食宿的山东省第一师范学校,在‘五四运动’风暴中,他成为学生领袖,并开始接触进步思想,23岁时在山东组建了共产主义小组。
1921年,王尽美出席我党的‘一大’,成为我党的创始人之一,并在这时将原名王瑞俊改为王尽美。他在一首诗中表达了自己的改名之意:‘贫富阶级见疆场,尽美尽善为解放’。
毛主席曾这样介绍王尽美:王尽美耳朵大,长方脸,细高条,说话沉着大方,很有口才,大伙儿都亲热地叫他‘王大耳’……。’
‘一大’之后,王尽美出任我党山东区的负责人。1922年,王尽美作为我党代表,出席共产国际在莫斯科召开的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
1923年,遵照组织指示,王尽美以个人身份加入了孙中山组织,并于一个月后被选为孙中山组织的‘一大’山东代表,这样王尽美即参加过我党的‘一大’,又参加过孙中山组织的‘一大’,这时他只不过才25岁。
1924年,孙中山北上到达天津,已患有肺病的王尽美闻讯后,前去拜会了孙中山,孙中山委托王尽美作为他的特派员,在山东开展工作。
王尽美是中国工人运动的先驱者,他曾领导组织过京奉铁路山海关工人罢工、秦皇岛码头工人罢工、开滦五矿工人罢工,年纪轻轻的他在工人中享有很高的威望。
在1923年时,他在山海关被捕,工人们闻讯后,重重包围了县衙门,最后官府无奈,只得放了王尽美。
王尽美多才多艺,他擅长书法、绘画,还会演戏,并能演奏好多种乐器,他的诗写的也不错。最厉害的是他的口才,在组织罢工的时候,他拿条板凳一站,即兴发表演说,把革命的道理说得一清二楚,工人们心中顿时明明白白,他是一位富有鼓动力的宣传家。
1925年,王尽美去上海出席了我党‘四大’,此时他已病重,回来在青岛坚持工作一段时间后,不得不回到家乡养病,但病情日渐恶化,王尽美知道来日不多,便又回到青岛找到我党青岛市负责人口授遗嘱,交代了未竟之业。
在青岛医院里,王尽美不时口吐鲜血,他已无力握笔,只能用微弱的声音口授遗嘱:‘希望全体同志要好好工作,为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和共产主义的彻底实现而奋斗到底……。’交代完之后,他在遗嘱上摁上了自己的手印。
1925年8月19日,王尽美因严重的肺病,逝世于青岛医院,年仅27岁。
毛主席对王尽美念念不忘,解放以后,当他来到青岛视察时,曾特意嘱咐当地政府负责人说:你们山东有个王尽美,是党的‘一大’代表,是个好同志,听说他母亲现在还活着,一定要好好养起来!’
王尽美是我党‘一大’代表之中,第一个离开人世的,他去逝后,组织为他召开了追悼会,宣读了他的遗嘱。王尽美年轻有为,精明强干,他的去世对我党是一个重大的损失。
历史微点与您共同学习,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人到晚年,哪些“大忌”不能犯?1、人到晚年,越闲越怕;孤独,生死都会冒出来!别太闲!
2、即便到了老年,异性也是距离,别让自己难堪,子女难做!
3、守好自己的钱,别轻易地交给子女;老人手里没钱,难上加难!
4、莫久坐,这是大忌,痔疮和肾虚,双重打击最可怕!
5、越老越要多照镜子,自己的身体自己懂,千万不要觉得容颜回不来了,就不碰镜子!镜子这时候真的可以照出健康!
6、更加讲究自己的个人卫生,“老年味”已经不可避免,再邋里邋遢的,就不要怪年轻人的远离!
7、别当子女的家,做得多,错得多,还让人厌烦!
8、听儿媳的,别听儿子的,这点很重要!
9、看不惯子女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能避就避,别说出来!
10、再婚,就要慎重,子女不同意的婚姻,还是算了吧,别一意孤行!
11、还做得动,尽量不要和子女一起生活,可以少受很多委屈!
12、对子女尽量做到一碗水端平,别因为自己影响了子女的关系!
13、人到了晚年,要有自知之明,尽量不要留在亲戚家过夜!
14、别因为买了一年的医保,自己没生病,就觉得亏大了;医保这点钱一定要舍得花!
15、儿媳做得再不好,也不要训斥,要知道儿媳不是女儿,训斥就会结怨!
16、不要在外人面前说子女的“好”,也不要在外人面前说子女的“不好”,别影响你和子女的关系!
17、儿媳生不生二胎或者三胎的事情,提也不提!
18、儿媳买的东西只能说好,不能说不好,而且不能拒绝!
19、对待孙子,孙女要一视同仁,别因为孩子,让子女对自己有意见!
20、人到晚年,离婚是大忌,都会孤独余生!
21、老两口吵架,尽量不要惊动子女,这是给他们增加负担,还让儿媳,女婿看笑话!
22、不要放弃学习,总是麻烦子女,他们也会厌烦,而自己也会多受很多委屈!
23、人到晚年,尽量不要爬山,不要快跑,不要长时间做剧烈的运动!
24、烟能戒就戒,酒能少喝就少喝!
25、哪怕是亲兄弟这个时候借钱,也要慎重考虑,借出去了就有可能收不回来了!
26、要忌口,少吃辛辣,少吃盐,什么年龄吃什么东西,怎么吃,这些很重要!
27、不要对子女的事情好奇,好奇就会打听,打听多了子女就会反感!
28、不要总是和子女闲聊自己的当年,听一时可以,听多了,就会不耐烦;毕竟现在和当年天差地别,很难感同身受!
29、没有和子女生活在一起,左右邻居关系搞好一点,关键时候会很大作用!
30、自己这一代的礼尚往来,有能力就自己解决,尽量不要用子女的钱!
31、人到晚年,不要总守着儿子,有时间放下面子,去跳跳广场舞,自己的身体好,就是对子女最大的帮助!
32、人到晚年,即便睡不着,也不要熬夜,伤肝又伤肾!
33、兄弟姐妹之间的恩怨放下吧,就怕有人突然离去,有人留下遗憾!
34、人到晚年要服老,别再干超出自己范围的体力活,出了问题自己受罪,还可能连累子女!
35、子女的边界要懂,别随便出入儿媳的房间,哪怕是打扫卫生,否则就是好心办坏事儿!
36、两代人的收入和积蓄,互不打听,否则就会相互猜忌!
37、自己的边界一定要让子女知道,不要总是倒贴子女,让他们觉得理所当然!
38、住在哪个子女家,就要少提其他的子女,一句无心的话都有可能让家庭的关系变味!
39、不要总抱怨,负能量太多,家庭氛围会很差!
40、少在子女面前说其他家的闲事,这是八卦,他们不愿意听,自己还会觉得不被重视!
41、保健品少碰,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还不如锻炼身体!
42、别再长时间玩麻将了,自己不觉得什么,但子女会担惊受怕!
43、投资的事情,别信,高回报的好事往往就是套路!
44、每年要做一次体检,怕花钱,就想想老伴的好!
45、要有自己的圈子,别总是往年轻人的生活里去,三句话都聊不到一起了!
46、对自己好一点,不要再省吃俭用,扣扣搜搜的,这时候真的是拿身体开玩笑!
47、多喝白开水,一天一杯牛奶,拒绝一切碳酸饮料,以免钙流失得太快!
48、有隔夜气,这是大忌,气坏了身体自己受!
49、天气不好,少出门,就怕出意外,毕竟反应没有那么快了,这是不争的事实!
50、尽量不要骑电动车,太危险!
生活中,“高明”的人都知道哪些关于“亲戚”的禁忌或忠告?【1】不让亲戚脱鞋进屋。
【2】不用八道菜招待亲戚。
【3】家有亲戚,不穿暴露的衣服。
【4】走亲戚,不要两手空空,多少买点东西。
【5】不要带女朋友去亲戚家,毕竟八字少一撇。如果结婚时不是这个女的,岂不是很尴尬?
【6】亲戚来了,不要扫地;亲戚未走,也不要扫地。
【7】不要批评亲戚家的孩子,哪怕他再“混”,也不要去说。
【8】不要在亲戚面前夸自家孩子,你是开心了,但亲戚却未必高兴,甚至可能嫌弃你。
【9】未经亲戚同意,不能乱翻东西,不能乱拍照,不能乱进人家房间,不能乱坐人家的床。
【10】看到亲戚家孩子,不要问他成绩如何,不要问他工资多高,不要问他什么职务。即便你问了,也未必能得到正确答案,甚至可能会遭到白眼。
【11】亲戚之间,能不借钱就不借钱,就怕有去无回,关系也断了。
【12】亲戚之间不要抬杠。抬一次杠,就减少一份情,抬多了,情也就没了,关系也就断了。
【13】女方家来亲戚,男人要笑脸相迎,千万不要板着脸,更不能借故外出。
【14】男方家来亲戚,女人要热情一点,积极做好招待工作,千万不要躺在沙发上看电视,更不能将自己关在屋子里不出来。
【15】亲戚之间,如果借钱,一定要打欠条,千万不要碍于面子就忽略这一环节。一旦对方耍无赖,那就麻烦了,关系闹僵不说,钱还打水漂了。
【16】参加亲戚的酒席,不乱坐位置,不动第一筷,不吃最后一块肉,不最后一个吃完。
【17】参加亲戚的酒席,第一杯酒不能随意敬,一定要先敬给最长的那一位,而不是最有钱(权)的那一位。
【18】与亲戚吃饭,不坐“乌龟席”。
【19】与亲戚吃饭,筷子不能“三长两短”,一定要长短一致。
【20】与亲戚吃饭,不要拿筷子敲碗,不要拿筷子指人,不要用嘴舔筷子,不要拿筷子乱翻菜,不要拿一根筷子去戳菜。
【21】帮亲戚添饭,千万不要说“要饭吗”,这是大忌!
【22】与亲戚吃饭,不要吧唧嘴,不要大声说话,不要当众剔牙,不要打嗝,不要放屁。
【23】亲戚做的菜再难吃,也要咬牙吃完,千万不要对菜评头论足,这种做法会招人厌的。
【24】吃完饭,不要在亲戚家的洗碗池漱口,也不要当众漱口又咽下去。
【25】吃完饭,不要起身就往沙发上躺,而是要主动帮忙收拾餐桌。尽管主人不会让你收拾,但还是要客气一下。
【26】招待亲戚,茶只能倒七分满,茶满欺客。忌用烫茶、冷茶、隔夜茶招待亲戚。
【27】招待亲戚,酒一定要十分满,酒满事圆。如果亲戚是开车来的,那就不要劝他喝酒了。
【28】穷时,就要少走亲戚,不给人家添麻烦;富时,也要少走亲戚,不给自己添麻烦。
【29】与亲戚聊天时,不要抖腿,不要脱鞋,不要剪指甲,不要挖鼻孔,更不要低头玩手机。
【30】不论去亲戚家做客,还是家中来亲戚,都要主动叫人,也要让孩子叫人,这是最基本的礼节,不可忽略,否则亲戚会到处说你不懂人情世故的。
【31】亲戚之间,关系再好也不要频繁来往,过密的交往必然会发生摩擦,处理不好就有可能断了往来。距离产生美,还是保持一定距离比较好。
【32】不要把亲戚介绍工作,更不要把亲戚推荐到自己的公司上班,不要问为什么,这是过来人的警告。
【33】不要与亲戚买同一个小区的房子,更不要买对门,否则就没有隐私了。距离越近,关系越容易淡。
【34】怀孕了,就不要去亲戚家做客,不给人家添麻烦。
【35】女人出嫁后,就是娘家人的亲戚了,不要再处处想着娘家人了,更不要偷偷拿钱去支援娘家。一旦被婆家人知道,少不了一顿吵。
【36】家遇红白事,亲戚随了多少礼,一定要记好账,这可是将来回礼的依据。
【37】买车、买房、相亲等人生大事,如果亲戚找你帮忙,你只能进行利弊分析,不能替人家做决定。
【38】亲戚家有红白事,要主动过去帮忙。如果你对此不闻不问,到你遇事时,人家也不会过来帮忙。
【39】家有红白事,要么亲口告诉,要么电话通知,千万不要只发信息。
【40】过年发红包,不论关系如何,金额都要一样,千万不要搞双标。否则,亲戚关系必闹僵。
【41】老一辈的恩怨,就不要引导孩子“续仇”了,冤家宜解不宜结。
【42】只能跟亲戚学手艺,不能跟亲戚做生意,这是泪的教训,必须要牢记!
【43】不要当着孩子的面贬低人家父母,保不定哪天孩子就发达了,甚至做你的领导也未可知。
【44】不要让孩子当着亲戚面拆红包或礼物,这是没有教养的行为。
【45】不要带顽皮的孩子走亲戚,如果去了,要看管好孩子,不要让他乱跑、乱翻、乱拿东西。
【46】不要当着亲戚面吵架,这是对人家的极大不尊重。
【47】离开亲戚家,记得邀请他们下次到自己家做客。
【48】亲戚离开时,要出门相送,走远了再进门。
【49】夫妻夜宿亲戚家,不要同床与行房。
【50】不要近亲结婚!
码字不易,点赞的朋友,老穆祝您健康快乐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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