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维权新途径投诉医美机构欺诈诉求退一赔三双眼皮修复大师

医美维权中,大部分的维权者要求的是退款,或者以医疗损害为由,向医美机构诉求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伤残赔偿等等。但在医美维权的实际操作中,以欺诈为由,不仅更能简化投诉举报的程序,在结果方面,

退一赔三更能给医美机构足够的威慑力和给维权者争取更多的利益

那么,投诉医美机构欺诈,诉求退一赔三,需要从哪些方面来入手呢?

虚假宣传,涉嫌欺诈

魏则西事件过去之后,新媒体代替竞价广告成为了医美机构宣传的新平台。微信公众账号、企鹅号、小红书、机构网站、三方平台……众多的新生代网络媒体为医美机构宣传提供了足够的空间。然而,由于新媒体时代的自主性和广泛性,广告法监管的并不到位,这就导致了很多的自媒体在宣传机构和包装医生、项目的同时,严重脱离了广告法的监管,

企业对广告法的敬畏性也越来越低

“排名第一的”、“专注XX项目二十年”、“国际连锁”等等字眼在医美机构宣传的自我介绍内层出不穷。这还仅仅是机构包装,在医生包装方面,“国际大师”、“某国大师亲传弟子”、“国际抗衰协会委员”等等名号更是不吝使用,更有甚者,曾经出现过“

美国皇家抗衰协会荣誉会员

”的字眼儿,让人贻笑大方。

因对自己的双眼皮不满意,北京的某女士通过在网上搜索“双眼皮修复”等关键词发现搜索页面前3条全是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广告。点击进入该诊所的主页后,映入眼帘的又是各种宣传标语:“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医学博士王某某,专注眼整形修复四十年”……看到这些,该女士心动了。可花费巨资进行修复之后,结果却与预期大相径庭。双方最后诉至法院,经审理,

法院认为,该医疗美容诊所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该女士的要求,三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医疗机构在自媒体上发表的这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让求美者对机构和医生的实力难以辨认。更多的消费者被这些高大上的头衔所震惊,一头掉进深坑就再也没爬上来。

隐瞒信息,涉嫌欺诈

所谓的隐瞒信息,就是医美机构在明知道自身违规违法的前提下,故意隐瞒了本应对求美者公开的信息。

譬如医师执业信息。

2020年,福州中院就调解了一起因微整引发的纠纷:袁某在某美容医院签实施整形手术,后袁某因手术效果不佳等原因与该美容医院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该美容医院存在虚假宣传,

故意隐瞒主诊医师未办理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手续,不具有美容医师资质等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且某美容医院对袁某腿部出现疤痕负有过错,故判决某美容医院返还袁某整形美容医疗费用,并

承担三倍赔偿金

现实操作中,医美机构对手术项目信息的隐瞒(如明明是自体脂肪,却包装成干细胞)、对手术项目风险的隐瞒(如明确术后有某风险,却担心顾客因此跑单而故意隐瞒)、对医师信息的隐瞒(如明明是执业医师,不能独立未顾客进行手术)等等,在之后求美者维权时,都有可能成为求美者维权的切入点,而且是退一赔三高额赔偿的切入点。

医美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欺诈

2010年,乔女士在某美容诊所进行美容手术。该诊所为其进行了6项美容整形手术,包括下颌角整形(修复)、无下巴成形术、颞部拉皮、中面部拉皮、颧骨缩小术和脂肪移植术。手术后, 乔女士认为手术存在失误,主刀医生不具有行医资格,该美容诊所不具备相应手术资质,构成欺诈,上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该美容诊所超范围开展美容手术,构成欺诈,判决该诊所赔偿乔女士20万元。

在实际的维权操作中,诊所级的医疗美容机构,或多或少都会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超范围经营,主要是医美机构未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譬如某医疗美容诊所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上仅有美容外科和美容皮肤科,但却做着口腔的相关项目,亦或是该诊所仅有一级手术资质,却违规开展了假体隆胸、磨骨等二三级手术。再或是诊疗科目没有麻醉科,却开展了全麻手术项目。

为什么超范围经营?马克思说过,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在目前监管机制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为什么超范围经营这个问题,也就容易理解了。试问,如果你是一个医美诊所的老板,一台假体隆胸的报价20万,顾客接受了,你做还是不做?

材料调包,涉嫌欺诈

2019年3月7日,某女士在某医美机构接受了隆鼻手术。术前,该女士向医美机构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为膨体,均得到肯定的回答。但术后,该女士在公立医院经医生确认植入的隆鼻假体不是膨体,而是硅胶假体。随后她将医美机构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法院认为该医美机构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为该女士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最后确认

该医美机构向该女士赔偿其已收取隆鼻术费用的三倍

当下,医美行业竞争激烈,利润也越来越低,尤其是渠道医美,刨除店家分成和运营成本之后,利润寥寥无几。于是,多数医美机构开始考虑在材料上节省成本。比如把进口玻尿酸换成国产玻尿酸,把进口假体更换成国产假体。尤其是在玻尿酸上,更换便宜材料,甚至是谎报使用数量、使用假货,这都是整个行业都切实存在的现象。而这些,恰恰都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医美纠纷,是否适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退一赔三,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法律界,一直有着这样一个分歧:医美纠纷是否适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笔者比较倾向于适合 一方:一、医疗美容服务可以认定为生活消费行为。主要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就医者的心理需求;医疗美容机构具有营利性;就医者与一般消费者一样,在医疗机构及具体医疗行为的方式上都享有自主选择权,以上特征均符合《消法》关于生活消费行为的定义。二、医疗美容就医者与医疗机构相比,在专业知识、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方面,仍处于弱势地位。适用《消法》能够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符合《消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

而在实际的诉讼案例中,越来越多的案例已经证明,退一赔三已经越来越得到各界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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